1、退行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留下列情况之一:
(1).单肢瘫痪,肌力低于2级(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低于3级(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痪,肌力低于2级(含2级)。
(4).完全失语(感觉或混合)。
(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吸入困难3。心脏功能长期超过三级。左室疾病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升(含6克升)。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严重的慢性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的慢性肾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失去代偿期。10.综合治疗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过2年的系统治疗下列症状之一,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症(中度智力下降);持续或频繁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频繁的情绪不稳定和无法控制的冲动攻击。
14、经过5年的系统治疗,精神分裂症仍然不能恢复正常;偏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然无法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6、具有明显强迫性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4级标准的。
二、疾病退休应符合以下条件: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