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的办案期限,因此可以要求海关办案机构尽职尽责,公平有效地办案,尽快办结积案。如果仍然无限期拖延,贵司可以向其上级海关提起申诉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报关员海关注册编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四)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