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监护人的情形和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监护人的情形: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
③就监护人确认有争议,申请指定监护人。
④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资格被依法撤销。
(2)变更监护的方式如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②协议变更监护人的,由监护人之间签订监护协议书,变更监护人。
③对确认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④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一、监护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恢复;
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
由上述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的,将引起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
(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