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仅对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承担责任,而合作社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仅承担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责任,而合作社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降低了其风险,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仅对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承担责任,而合作社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什么
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要那种法人代表必须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并且,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级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体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衍生出多种实现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界限,自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拓展延伸
合作社注销流程
合作社的注销流程:首先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然后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税务,社保、统计等单位账号;三是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最后合作社完成清算,依法予以注销。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仅对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承担责任,而合作社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有不同的债务承担责任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的法人代表,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农村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