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打架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打架的;
(二)聚众打架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打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打架的。
一、聚众打架怎么算主犯从犯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第26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事实上,我们很清楚的是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对首要分子范围的界定,不是对主犯认定标准,因此以97条作为标准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是不准确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的标准比较科学。
那么,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能否区分主犯从犯,这就首先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打架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打架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打架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打架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打架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打架行为的人。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态度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聚众打架罪中不存在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打架,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打架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聚众打架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