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情形有: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现任监护人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一、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怎么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该怎么办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办法:
1、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但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祖父母和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2、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