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写明发包方与承包方信息;
2.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城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3.具体内容:工程概况,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等。
工程承包范围:
xx项目主包工程,地下室按照招标图纸工程量、总价包干,地上部分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暂定,开办项目费用总价包干;具体施工内容为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及施工过程中出具的图纸变更及补充设计等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施工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而有必要采取的隐含的所有施工及安全等各方面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土方工程,施工图纸范围的回填土方等;
(2)主体结构工程:承台浇筑、基础梁浇筑、设备基础浇筑等,基坑回填之前场地内的所有降水或排水;桩基以上的钢筋砼框架结构、预制构件制安、预埋件及模板工程等;
(3)主体建筑工程:填充墙砌筑(含钢筋加固)、构造柱、过梁、圈梁、初装部位(内墙、楼地面及天棚等)、外立面抹灰、外墙面砖(其中外墙面砖甲供)施工工程、屋面及其它建筑细部构造等;
(4)水电安装工程:完成地下室各机电安装等专业须与土建专业配合的预留、预埋及土建收口工序,只要求施工相应的管线及孔洞预留到位;
(5)预应力工程;
(6)保温工程:按建筑图要求,完成所有楼地面、屋面、墙体等施工图中要求保温部位的保温工程等;
(7)对由招标方另行分包或指定分包的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负责主体各专业孔洞、管洞和管槽的预留、封堵、收口,铁质预埋件的制安与埋设,塑料、钢质套管或管盒的封堵与收口(以上项目包括但不仅仅包括管井水平或竖向防火管洞封堵);
(8)其他本应由招标单位自行分包,但施工过程中招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由投标单位施工的专业工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