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外地住院回本地报的销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以下手续办理: 1、转诊转院审批表。 2、医疗证及病历复式处方。 3、处方及有效费用票据。 4、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 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在医院产生各种费用的收据、清单、处方底方、明细、医保手册、病例诊断证明等,都要在出院前办理完毕,之后回到本地后这些材料就是有力的支撑,还有由于审批时间太长,所以要耐心等候。 异地就医者需要先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异地安置审批地点为:参保单位或者街道社保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