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表示一致之外,以实物的交付为标志。包括:
1.定金合同;
2.借用合同;
3.代物清偿协议;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保管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