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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的法律依据

2023-10-04 来源:乌哈旅游

我国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实际上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一定量的危险物质等情形。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其中还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我国没有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其实际上是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为: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拓展延伸

危险化学品管理法中的非法经营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法中的非法经营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根据该法律,任何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都被视为非法行为。该法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许可证申请和管理程序、安全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不仅会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还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法中的非法经营规定,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结语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不仅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还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限制和管理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法中的非法经营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合法经营,共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v(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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