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针对已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不做立即执行死刑的,会予以两年的缓刑期,这就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一个刑罚种类,它其实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执行死刑缓期二年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犯罪人所犯罪行应该处以死刑,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罪不至处死刑的,则一般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需要立即执行的,一般指的是所犯罪该处以死刑的犯罪人,由于其投案自首、积极立功表现或者符合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人在精神或者智力上存在明显认知障碍,或者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等。
一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人,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无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的,则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法院判处缓刑是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刑罚的行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的缓刑适用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法院判处缓刑是什么意思?
法院判处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间的有关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和处理,是需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聘请律师来进行辩护或者自我辩护处理,但如果在缓刑期间存在犯罪事实的,那么需要立即收监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