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鉴定是公安机关针对受害人的伤势所做的一种 人身损害 程度的鉴定,由 法医鉴定 机构进行,是公安机关判定肇事人是否应被追究 刑事犯罪 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鉴定的标准不同于 伤残等级 的鉴定标准,不能作为评判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 残疾赔偿金 的依据。 受害人是否构成 伤残 ,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该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才是确定受害人是否有权要求残疾赔偿金的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