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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依法追回诈骗来的赃款?

2023-10-03 来源:乌哈旅游

恶意取得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予追缴。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也应追缴或退赔,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拓展延伸

追回诈骗赃款的法律途径及限制

追回诈骗赃款的法律途径及限制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追回被诈骗的赃款。具体途径包括报案、协商返还、起诉诈骗犯罪等。然而,追回赃款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追回的成功与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财产状况等因素有关。其次,涉及跨境诈骗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进一步合作与协调。此外,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也对追回赃款提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受害人在追回赃款过程中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对于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追缴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然而,追回诈骗赃款存在一定的限制,包括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财产状况等因素,以及涉及跨境诈骗的复杂情况。因此,在追回赃款过程中,受害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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