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一、深圳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17春节放假安排: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国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2017年春节假期,法定假日为2月7日、2月8日、2月9日共计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加班工资最低为280元/天(即:2030元÷21.75天×300%),休息日加班工资最低为186.7元/天(即:2030÷21.75天×200%),如果整个春节期间连续7天都加班的话,劳动者最少可以拿到加班工资是1587元。
二、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工作很久,加班不少,可加班应享有的补偿,你真的了解吗?①月计薪天数:21.75天;②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③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④平时加班,支付1.5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