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到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该两份鉴定结论出来后可先向用工单位针对工伤待遇进行协商,若用工单位不给予,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向劳动仲裁申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可提供招工表、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工作证、工作服等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件、物品等。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应享受医疗费、工伤津贴,如果被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伤残等级应享受伤残补助金,如果想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可再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