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补充医保是我们通俗的简称,其规范的名称应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具体来说,就是由市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属在职参保人的,每人每月在个人账户中扣缴4元,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属退休参保人的及非本市户籍选择按6%缴费的参保人,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扣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