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者是否可以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两家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它们都没有异议,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其中一家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缴纳社保,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我国现行法律只支持在一处缴纳社保。
一、恢复劳动关系的方法
现在很大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在处理此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案件本身的情况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方式都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补救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很多员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但是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经常会面临胜诉后可能仍然没有办法使劳动关系得到贯彻履行的问题,在此我们想告诉大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重新解雇员工或者员工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违反《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的,员工仍然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关系的恢复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仲裁的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判决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么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复,恢复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解除之日,那么对于这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相关福利都应该足额的补发给员工。很多当事人认为恢复劳动关系一定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劳动关系就不能恢复,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这里要分清楚劳动关系的恢复和劳动关系的履行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关系恢复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就一定会得到双方的贯彻履行。因此就如本案中讲到的,仲裁裁决恢复了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的态度,造成劳动关系的履行再次出现困难,但是这并不改变双方仍然具有劳动关系这一事实。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补救方式。
如果员工确实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复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再次明确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属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况下经常发生,那么员工可以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解除,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不发放工资、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者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3款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且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31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规定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自己交社保有工龄吗?
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是一回事。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而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个人缴纳社保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期满一样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缴纳社保都应该计算缴费年限,它们的区别只是:如果是单位缴纳,单位负责20%,个人负责缴8%;如果个人缴纳28%由个人缴纳。
三、工作八年的员工无条件辞退赔偿是多少
二倍的赔偿金。如果是公司无理由辞退,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工作了8年,可以得到8乘2=1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被公司辞退,则不用赔偿。
辞退工作年限为八年的员工的补偿标准为八个月的工资,因为公司辞退员工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按一年计算;如果不满六个月的,那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支付劳动者每月二倍工资的补偿金。对于公司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跟方式。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依据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规定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第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