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特别是携带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大量爆炸物品或在公共场所引发爆炸或火灾的,将被视为严重情节。即使数量未达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仍将被定罪处罚。但如果能自愿全部交出,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
法律分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拓展延伸
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携带弹药罪成
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携带弹药罪成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或团体携带弹药,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并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和谐。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打击非法携带弹药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是法律的底线和基本原则,也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只有加强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罪行的发生,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
结语
携带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严重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和严惩。保护公众安全是法律的底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加强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