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摊面积的,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进行强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