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4、宣告破产。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在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且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 对债务人来说, 破产宣告就像一个自然人被宣判死刑一样, 它虽然还未被注销, 但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 原来它是为生产经营而存在 , 而在破产宣告后, 它只为清偿债务而存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至依法被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的,或者和解; 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 其首要条件肯定是达到破产界限了, 即出现破产原因;
2. 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了, 这时就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和整顿被完全否定, 一种情况是与债权人会议没能达成和解,另一种情况就是不能和解, 就是从根本上不能和解, 即国家企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案件就直接进入破产程序, 既不能和解也不能整顿 ;
3. 和解达成以后在整顿期间, 出现前面所述的7种情况之一, 即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法院必须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或开展工作:
1、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或。
2、公告破产宣告的内容,包括破产裁定的主文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等。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在: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