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拘留时间分为三种:3日、3-7日和30日。拘留条件包括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犯罪、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或逃跑、可能毁灭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涉及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等。公安机关在调查中采取拘留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否则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长为30天。
刑事拘留的时间规定有三种。第一种为3日;第二种为3-7日;第三种为30日。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中指的特殊情况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对于受理案件当中的当事人,有犯罪嫌疑人员往往采取拘留的方式进行调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再犯罪的事实,那么就会被批准逮捕,如果当事人不存在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那么公安就必须立即释放拘留的人员。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根据具体情况,刑事拘留的时间可分为3日、3-7日和30日三种。拘留的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被害人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可能、身份不明、以及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根据证据和事实,公安机关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立即释放拘留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