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没有长期居住,认为没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否长期居住或者是否亲自居住都不能构成唯一的抗辩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很多,不居住不代表没有享受其服务,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缴纳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