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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也上诉。那么是否可以按上诉不加刑来处理?

2023-10-05 来源:乌哈旅游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也上诉。那么是否可以按上诉不加刑来处理?不可以。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规定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参以上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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