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承担。根据民法典,股权变更并无规定影响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股东未如实出资则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出资额限制责任。股权转让的要件有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通知转移等观点,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生效后公司履行相应义务。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债务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公司债务承担
民法典对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公司债务承担没有作出规定。股权变更后,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的要件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
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
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
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
“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公司债务承担没有作出规定。
而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债务承担。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股东按照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可以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或通知转移等观点来确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生效后,公司应进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等手续。因此,股权变更和公司债务承担是独立的两个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