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54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黑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