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与执行董事无大小之分。
执行董事和监事都是公司组成机构中的重要组成人员,对公司都具有重要作用,其权利义务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执行董事负责的是公司的决策、计划等执行;而监事负责监督其履行职责。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股东会聘任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吗
股东会聘任法定代表人的决定需要经过董事会确定,依照我国《公司法》,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41条规定的日期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释义】本条是有关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由于首次股东会召开时董事会尚未产生,因此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产生后;应按照本条规定招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是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都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召集是指以董事会的名义通知会议召开,安排会务等。董事长主持是指由董事长掌握会议的进程、维持会议秩序。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包括生病、出差在外或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予主持等情况。本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的,该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本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履行。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层出现问题,难以正常发挥作用时。为了使公司能够顺利运转,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和相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补救程序,即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本条实际涉及一种公司治理僵局的救济办法,采用了一种递进、替补式的安排,规定了公司各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的股东会召集权,在程序上保证了股东会的正常召开。以防止公司重要的权力机构陷入瘫痪,避免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