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药品管理法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这也就是说,一旦因药品质量而受到损害,可以向药品相关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而首先接到赔偿的主体应先行赔付,随后再依法认定具体责任方。让消费者的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袁杰主任在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药这种东西,咱们就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