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如药店的经营者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按照购买药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如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新药品管理法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这也就是说,一旦因药品质量而受到损害,可以向药品相关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而首先接到赔偿的主体应先行赔付,随后再依法认定具体责任方。让消费者的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袁杰主任在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药这种东西,咱们就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