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自所有,差额部分可抵偿。可请求退还彩礼,入伙财产给一方所有,需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分析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在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