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双方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协商成功了吗?建议双方先就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协商,之后再去房管部门变更登记。
房产登记为两个人所有,离婚时一般需要另一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你们是通过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的呢?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另一方是否愿意配合变更呢?如果不愿意配合变更登记,可以拿着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拿到胜诉判决并生效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无异议且没有贷款,直接带着资料到房管部门变更登记即可;如果对方不协助办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贷款的情况下还需先联系银行变更贷款手续,具体建议先咨询放贷银行及当地房管部门。
夫妻离婚,房产证上的名字可以去掉,去名大致手续如下:
1、带上五证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去名;
2、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房产证去名的,并提交资料;
3、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审核完毕再去相关窗口办理;
4、符合去名的,会去掉名字,并发放新的产权登记证书。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