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此,对于露台空间,如果在构造和使用设计上具有排他的独立性,或者专属于房屋、连同房屋一起销售的,应为专属业主所有;反之则不是。当然,这里的“销售”也包括开发商在售房时的“赠送”,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不言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