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马某向某市A区房屋登记机构就坐落于A区B街道C村本人所建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B街道规划管理科盖章确认的规划红线图等资料。经登记机构审核后,于2004年11月5日向马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颁发后引起部分村民不满,多次上访。登记机构查证后,发现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房屋实际建于2004年年初,并非建于1995年3月,B街道规划管理科当初确认的建房时间存在错误。二是根据登记机构的实际勘查结果,马某实际建房的位置为C村张家,这与A区土地管理局填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C村顾家)不符,也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建房的位置(C村顾家)不一致。故,该房屋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未取得规划批准,登记机构决定注销马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房屋两证是什么
房屋两证是什么?房屋两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2、土地所有权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常来说,城市土地均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所规定的。在2015年3月1日,停办集体土使用证、国有土地证。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