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电子送达是法律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之一,但是对于文书的种类有所限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同时,电子送达方式需要得到当事人同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