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障卡、
2、身份证、
3、近期一寸彩照(职工医保1张,城乡居民医保2张)
4、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
5、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
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或门诊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未经确诊的疾病,不能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
申办程序
1、普通慢性病:
每年申报两次(上半年:2月1日-5月24日止;下半年:8月1日-11月24日止);
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为医院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
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体检),符合标准的纳入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范围。在指定日期(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携带就诊卡、社保卡及相关治疗方案至门诊开药,享受慢门待遇。
2、特殊慢性病:
序号1-4于当月25号前申报,符合标准的次月可先行享受待遇;
序号5-11随时申报,符合标准可先行享受待遇。
对于初审后先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所属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其先行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上述慢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5%(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除外);
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50%(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支付60%);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居民因上述慢性病发生的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一般参保居民的基础上提高5%。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