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以及其他的不属于营业所得的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