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处理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要求:立案应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提意见;不立案应通知申诉人;立案后应调阅法院案卷并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交办、转办案件需制作函件并移送下级检察院;上级交办案件需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结果;上级转办案件由下级检察院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后,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后,检察院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与调查程序。首先,检察院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检察院可能会进行调查活动,包括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在调查过程中,检察院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后,检察院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可能涉及起诉、调解、不起诉等。总之,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依法处理。
结语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不立案的案件,也要通知申诉人。检察院在立案后会调阅法院的审判案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同时,对于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应函件并移交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意见。对于上级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将自行处理。检察院的审查与调查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