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