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如果在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不再移送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律师来说,就是实现了无罪辩护,无疑是获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不论是高管,业务员,还是一般的工作人员,行政、文员,会计,技术等等,要想获得无罪的效果,就最主要是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基于以上的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首先是看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法律规定。对这个地位和作用的认定,有多个维度,比如职位、层级、工作时间长短、具体从事的项目、是否参与公司决策、业绩、下属人员等等。有的人虽然职级高,工资高,但是确实在公司就是一个闲职,很少到公司工作,其参加的项目不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必要职能部门,就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的话,一些在公司层级较低,作用不大,业绩很小的人员,就可能脱罪,作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