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员工在公司犯罪中属于被动参与,不具备主观故意,不应被判定为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1.《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主观故意:(一)作案前预见犯罪结果,予以认识;(二)对犯罪结果表示冷漠,故意放任;(三)故意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必然导致该结果的行为。”
2.《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合伙故意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该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应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员工在公司犯罪中若属于被动参与,未对犯罪结果表示冷漠或故意放任,未达到主观故意的要求,不应被判定为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