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领导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从犯并不以犯罪人职位高低作为区分,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判断。
一、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有什么
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如下:
1、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不同。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引诱、指示、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犯罪,教唆人构成教唆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2、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不同。教唆犯,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进行分类。从犯,即根据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3、处罚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没有主犯可以认定从犯吗
没有主犯不可以认定从犯。共同犯罪中没有认定主犯是不能直接认定从犯的,因为主犯与从犯是相对应的,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不可能只存在一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被胁迫犯罪量刑是什么
被胁迫犯罪,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一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出于各种原因转为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1、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在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3、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