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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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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名提出弃权须在特定时限内完成。继承人若愿放弃继承,应于继承正式启动之后且遗产处理完毕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意愿;而受遗赠者则需在获知受赠消息起六十天之内,以同样方式表明是否接受遗赠,逾期未表态即视为自动放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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