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3种观点: 一、农村小产权房要怎么过户1、过户必须有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没有房产证的,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小产权房与商品房是不同的,小产权的房主没有合法的房产证。房屋过户是到有关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且该部门受一定数额的费用。3、小产权中的乡产房和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所以像这类小产权房都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进行抵押、流转。二、小产权房购买的风险1、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2、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也有一定影响。3、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4、监督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督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没有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处理原则1、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5、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过户流程:1、买卖双方首先需要在沟通和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约定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等等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署双方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且要加盖手印或者是盖私章。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出房屋的详细信息。2、申请交易。买卖双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部门的咨询台领取网签号;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一个方法买卖的信息表。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填写,尤其是要注意合同中成交价款一项,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成交价;4、网签后,就要在前台窗口领取相应的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5、去财政部门的受理大厅,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为下一步登记发证做准备;6、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地方,各地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是直接去国土局缴纳;7、持相关资料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注意卖方的夫妻双方一定要到场并且当场签名确认。9、登记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不能买卖,小产权房无法正常交易,是不能过户的 。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产权房无法正常交易,是不能过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子不可以更名。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由于小产权房子没有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村委更名过户一般是有用的,但更名过户的前提是要向当地村委缴纳一定的过户费,关于这个过户费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大多是以当地村委的不同情况来收取的。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虽然这种房子非常便宜,但买的人却非常少。但如果这套小产权经过村委会会改名过户,那么就会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更名过户这个操作还是非常有用的。综上所述,村委会过户小产权房,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此次过户是具备法律效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过户流程:1、买卖双方首先需要在沟通和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约定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等等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署双方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且要加盖手印或者是盖私章。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出房屋的详细信息。2、申请交易。买卖双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部门的咨询台领取网签号;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一个方法买卖的信息表。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填写,尤其是要注意合同中成交价款一项,因为过户契税缴纳的依据就是成交价;4、网签后,就要在前台窗口领取相应的资料,为契税的缴纳做准备;5、去财政部门的受理大厅,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为下一步登记发证做准备;6、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地方,各地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是直接去国土局缴纳;7、持相关资料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注意卖方的夫妻双方一定要到场并且当场签名确认。9、登记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证过户给儿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有三种类别。第一,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第三,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本处的小产权房特指第一类别的小产权房,因为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所以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不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取得不动产登记及权属证书,因此小产权房过户也就无从谈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子不可以更名。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由于小产权房子没有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证过户给儿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不能更名。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的房子或者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由于其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更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子不可以更名。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由于小产权房子没有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