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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生产法是指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就是《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2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该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通过。因此,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的时间是2002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首次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 它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迎来了第三次修改。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必须依法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落实,要通过健全制度、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着力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机构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都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全覆盖。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国现在一共颁布了892部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4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法。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我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我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拓展资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最为直观的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罚款金额设置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事故罚款方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此外,处罚方式更严。比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惩戒力度也变得更大。法律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严防监管盲区,落实“三个必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此次,这“三个必须”原则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这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还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部门之间因为相互推责而形成的安全监管盲区。此外,法律明确了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所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和责任。抓生产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发生事故管生产的人也要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对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作出了要求。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形成监管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次。1、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2、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首次施行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第三次修改: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共修改过三次: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14年12月1;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法律依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法律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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