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1、科学决策原则;2、民主决策原则;3、依法决策原则。行政决策的特点如下:1、行政决策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决策主体;2、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行政决策的客体是广泛的;3、既定的行政决策不仅对行政组织成员,而且对各级行政组织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约束力,表现出行政决策的一定权威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公共组织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或正在发生的问题做出决策,并转化成相关的公共项目,通过调动各种组织机构,调配各种社会资源,运用各种功能手段,达到问题的解决,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的目标。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3种观点: 一、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哪些步骤1、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4)拟定决策方案;(5)分析方案;(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2、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二、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什么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领导决策系统。行政决策体制包括:1、领导决策系统;2、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3、专家咨询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领导决策系统又称决策中枢系统,一般由行政领导集体及其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成,既可实行委员会制,也可实行首长制;其领导者既要有良好的个体素质,也要有合理的群体结构;其工作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素质专家和工作人员,以协助领导者做好决策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领导决策系统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确定决策目标和选定决策方案。
第1种观点: 一、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哪些步骤1、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4)拟定决策方案;(5)分析方案;(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2、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二、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什么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领导决策系统。行政决策体制包括:1、领导决策系统;2、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3、专家咨询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领导决策系统又称决策中枢系统,一般由行政领导集体及其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成,既可实行委员会制,也可实行首长制;其领导者既要有良好的个体素质,也要有合理的群体结构;其工作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素质专家和工作人员,以协助领导者做好决策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领导决策系统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确定决策目标和选定决策方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公众参 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 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 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 4、拟定决策方案; 5、分析方案; 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8、评估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 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 4、拟定决策方案; 5、分析方案; 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8、评估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一般来讲,政府决策目标的产生有如下几种:立法机关确立的决策目标。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具体决策目标。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粗略目标。针对组织本身的发展所确定的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决策主体采取决策的方法上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经验决策、科学决策。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1种观点: 一、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哪些步骤1、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4)拟定决策方案;(5)分析方案;(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2、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二、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什么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是领导决策系统。行政决策体制包括:1、领导决策系统;2、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3、专家咨询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领导决策系统又称决策中枢系统,一般由行政领导集体及其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成,既可实行委员会制,也可实行首长制;其领导者既要有良好的个体素质,也要有合理的群体结构;其工作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素质专家和工作人员,以协助领导者做好决策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领导决策系统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确定决策目标和选定决策方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 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 4、拟定决策方案; 5、分析方案; 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8、评估决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1种观点: 派出机构中,为什么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中,为什么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a、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3种观点: 一、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二、派出机关有哪些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