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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吃田鸡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吃田鸡违法。田鸡,学名叫做虎皮蛙,又称作水鸡。虎皮蛙为中国特有,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蛙类之一。因其风味独特、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由于栖息地破坏及过度捕捉,自然界中虎纹蛙的数量日趋减少,1989年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吃田鸡违法。田鸡,学名叫做虎皮蛙,又称作水鸡。虎皮蛙为中国特有,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蛙类之一。因其风味独特、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由于栖息地破坏及过度捕捉,自然界中虎纹蛙的数量日趋减少,1989年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野鸡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抓野鸡是犯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会被判刑。 野生动物保护法 是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该部法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制定该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吃田鸡违法。田鸡,学名叫做虎皮蛙,又称作水鸡。虎皮蛙为中国特有,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蛙类之一。因其风味独特、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由于栖息地破坏及过度捕捉,自然界中虎纹蛙的数量日趋减少,1989年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吃田鸡违法。田鸡,学名叫做虎皮蛙,又称作水鸡。虎皮蛙为中国特有,是我国重要的经济蛙类之一。因其风味独特、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由于栖息地破坏及过度捕捉,自然界中虎纹蛙的数量日趋减少,1989年被国家列为二级保护动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野鸡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抓野鸡是犯法的,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会被判刑。 野生动物保护法 是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该部法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制定该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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