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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急预案的首要原则是什么?原则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2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故应急预案不只由安全人员来编制,还可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进行编制。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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