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刑法分则一些故意犯罪条款中有“明知”的规定,只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提示,即使其他故意犯罪条款中没有“明知”的规定,也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罪时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对于犯侵占罪的,即使有为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实施暴力的行为,也不能依照该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对刑法分则相关条文区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看该条文的内容与基本规定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应解释为注意规定,如果不相同,则应解释为法律拟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1、法定拟制:是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类比拟制规定处理。2、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刑法分则一些故意犯罪条款中有“明知”的规定,只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提示,即使其他故意犯罪条款中没有“明知”的规定,也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罪时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对于犯侵占罪的,即使有为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实施暴力的行为,也不能依照该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对刑法分则相关条文区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看该条文的内容与基本规定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应解释为注意规定,如果不相同,则应解释为法律拟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刑法分则一些故意犯罪条款中有“明知”的规定,只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提示,即使其他故意犯罪条款中没有“明知”的规定,也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罪时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对于犯侵占罪的,即使有为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实施暴力的行为,也不能依照该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对刑法分则相关条文区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看该条文的内容与基本规定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应解释为注意规定,如果不相同,则应解释为法律拟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1、法定拟制:是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类比拟制规定处理。2、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又称法定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1种观点: 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什么叫法定拟制?什么叫注意规定?两者怎么区分?1、法定拟制:是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类比拟制规定处理。2、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或以相关的、已为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基本原理为支撑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个人身份参加五险一金在险种上面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个人只能参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 、失业、 生育 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不同性质的公司,法律上对于他们的有关规定是不太相同的,对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也要看公司主要从事什么专业性的活动,进行的领域不同,公司进行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营业执照改名字需要办理如下手续:到工商局或市监局申请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包括系统核名和人工核名)。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预约,并下载填写相应的资料后打印。携带上述资料到对应的工商局,自助取号,然后递交资料。若资料有遗漏或当地工商局有其他要求,则根据要求补充资料,若资料没问题,则领取《受理变更通知书》。在通知书上注明的领取时间,再去一趟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刻制新的公章,原公章需在规定时限内销毁或上交。携带新营业执照和新公章到开户行申请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完成当地各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刑法分则一些故意犯罪条款中有“明知”的规定,只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提示,即使其他故意犯罪条款中没有“明知”的规定,也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罪时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性,对于犯侵占罪的,即使有为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实施暴力的行为,也不能依照该条规定以抢劫罪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对刑法分则相关条文区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看该条文的内容与基本规定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就应解释为注意规定,如果不相同,则应解释为法律拟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规定: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二)法律拟制: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拟制的8种重罪具体情况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种观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如下:1、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就是法律拟制;2、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3、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有: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律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虽也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件,但不属于法的范畴,而只是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2.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3.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不多数的人适用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范围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3、表现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