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政法委的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政法委的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但是政法委并不是直接管辖公安局的。比如说政法委不会直接安排公安局的具体工作,也不与公安局的工作业绩挂钩,而是作为一个协调的角色从侧面去管辖。比如说当事人对案子不满意,上访到政法委。这时候政法委就作为第三方出来调停双方的矛盾,协助双方解决问题。如果公安局有什么困难,上报到政法委,政法委也会出面协助。所以政法委的管理角色和传统的管理还是不一样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书记可以分管法院和检察院,在党管原则下,任何时候党都可以管理一切,政法委书记管理的包括: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这些部门的首长都是政法委的当然成员,但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公安和司法是政府内设机构,所以还有一个政法委的当然成员,就是政府的常务副市长,会出任政法委副书记,管理公安、司法,联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政法委的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政法委的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但是政法委并不是直接管辖公安局的。比如说政法委不会直接安排公安局的具体工作,也不与公安局的工作业绩挂钩,而是作为一个协调的角色从侧面去管辖。比如说当事人对案子不满意,上访到政法委。这时候政法委就作为第三方出来调停双方的矛盾,协助双方解决问题。如果公安局有什么困难,上报到政法委,政法委也会出面协助。所以政法委的管理角色和传统的管理还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书记可以分管法院和检察院,在党管原则下,任何时候党都可以管理一切,政法委书记管理的包括: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这些部门的首长都是政法委的当然成员,但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公安和司法是政府内设机构,所以还有一个政法委的当然成员,就是政府的常务副市长,会出任政法委副书记,管理公安、司法,联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第2种观点: 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政法委的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政法委的主要任务是宏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以政法委是可以管公安局的。但是政法委并不是直接管辖公安局的。比如说政法委不会直接安排公安局的具体工作,也不与公安局的工作业绩挂钩,而是作为一个协调的角色从侧面去管辖。比如说当事人对案子不满意,上访到政法委。这时候政法委就作为第三方出来调停双方的矛盾,协助双方解决问题。如果公安局有什么困难,上报到政法委,政法委也会出面协助。所以政法委的管理角色和传统的管理还是不一样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部门,对检察院确实是领导关系,但不是隶属(上下级)关系。2、就单位级别来讲,政法委和检察院是平级。政法委书记因兼任常委,高半级;公检法首长因高配,也高半级,但是,还是那句话,党领导政法工作,政法委书记行使的是他党委常委的身份来领导检察院。3、检察院的检察长属于人大序列,政法委书记属于党委序列。省委常委排名不按职务高低,第一是进常委班子的时间先后,如果同时进,第二才是论资历。法律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中央和中组部考察、管理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指导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如果法院错判的,本院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监督再审,再审程序可以因此启动,重新审理案件。发现原判有错怎么办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和《监狱法》第2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原判有错误的,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发现原判有错的材料来源包括:被执行人的申诉;执行机关发现或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发现;以及其他公民的申诉。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认为对自己所作的刑事判决有错误,在执行期间,向执行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加以阻碍或扣压,更不能因罪犯提出申诉而视为抗拒改造表现不好而加以处罚。对错判的申诉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执行机关转请的有关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案进行重审,对于罪犯的申诉,也应及时审查,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刑量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依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使用法律有错误的。经审查,如果认为判决没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罪犯的申诉没有根据的,可以驳回申诉。申诉期间,原判决不得停止执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要求审查的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官判错案,有的是事实没有彻底查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这对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上诉、申请再审。如果法官是涉及到贪污受贿、或者徇私枉法等就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现法院判错案应该用以下方法追责:1、如果你在一审中就认为法院判错了,那么就可以直接上诉;2、如果到了终审阶段那么也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在重新审理这个案件;3、如果事实证明法院的确是判错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书记可以分管法院和检察院,在党管原则下,任何时候党都可以管理一切,政法委书记管理的包括: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这些部门的首长都是政法委的当然成员,但法院和检察院是属于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公安和司法是政府内设机构,所以还有一个政法委的当然成员,就是政府的常务副市长,会出任政法委副书记,管理公安、司法,联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法律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共同制定审判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和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保证起诉、审判等工作顺利进行。对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应当及时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沟通协商,必要时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级别的(比如都是市级的)政法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领导(例如:xx市的政法委受xx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安武警等部门关系及办公的部门,政法委的一把手,即政法委书记按照惯例,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的常委,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班子成员。(市政法委书记即是市委常委)。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xx省(区、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而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院)进行公诉。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肩负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全国每年的普法、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对通过考试后担任律师、公证员的管理、法律服务人员(148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另外,个别市级司法局还要管理同级监狱、劳教所。(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个别监狱、劳教所之外,一般来说、监狱、劳教所都直接归省级司法厅直接管理,而不由所在地的司法局管理。)司法局和公安局都是政府组成部门,一般来说公安局的一把手要比一般政府部门领导人高半格。——从公安部的配备即可看出,公安部长兼职国务委员,而司法部长同其它部长没什么区别。司法局和公安局相比,职权、社会影响要小许多。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 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对审判结果可以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注意: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局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检察院都是独立的审判、检查、机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对同级人大负责。同级法院和检察院的一把手一般按统计党委政府的领导待遇,这点同公安局一样,都要比同级其它机关高半格。这几家单位按职能、权利大小分别是:A法院 B检察院 C公安局 D司法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冤假错案归检察机关管,具体由反职侵权部门受理,而且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纪检委和人大代表委员会常委会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反映,这些途径都是比较有效的,而且效率也是比较高的,冤假错案这个一般都是要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2种观点: 政法委不能管法院错案。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1、主要职责。政法委是党负责政法工作的委员会,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负责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着重点是党务。2、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职责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会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第3种观点: 1)权力过大,不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比如,大量使用“应该”“可以”等等不确定的词语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的适用条件,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钱权力来换取,而没有权、没有钱的老百姓却享受不到自己“应该”、“可以”得到的东西。那些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人,却因为有钱有权而得到了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东西。大多“应该”办到的东西,公检法各部门都是能办到的。如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它们都是必须办到的东西。比如: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其中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应当”以后,即使办案人员不这么做,也不会受到处罚。于是,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约束到公检法的任何人,他们依然会我行我素。监督权最终都落在了公检法的上级领导上,但上级领导要么受了贿,要么与下级有良好的个人关系,于是,总是不愿意真正行使监督权。最容易遭遇不公对待的人民老百姓,没有真正的监督权。2)处罚过轻,达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财物进行估价的工作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估价,被发现后,只是罚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贿他更多的财物,比如一万元,并且他被发现在评估报告上捣鬼,那么,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还赚取了五千元。更何况,不是每个被捣鬼的评估报告,都会被发现。所以,这样的处罚未免就太轻了,无法达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中,却大量存在着这类不起作用的处罚。事实上,有处罚,跟没处罚,没什么两样。3、更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并不想用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约束自己。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除了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根本原则外,一定还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法院可向党委政法委报送需要挂牌督办的执行案件。对于抗拒、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抵制或无视督办的可通报,必要时可通过媒体曝光。对通报中涉及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协调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涉及刑事责任的,由政法部门立案查处。对通报中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抗拒、逃避执行的,应抄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法院可向党委政法委报送需要挂牌督办的执行案件。对于抗拒、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抵制或无视督办的可通报,必要时可通过媒体曝光。对通报中涉及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协调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涉及刑事责任的,由政法部门立案查处。对通报中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抗拒、逃避执行的,应抄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冤假错案归检察机关管,具体由反职侵权部门受理,而且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纪检委和人大代表委员会常委会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反映,这些途径都是比较有效的,而且效率也是比较高的,冤假错案这个一般都是要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2种观点: 政法委不能管法院错案。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1、主要职责。政法委是党负责政法工作的委员会,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负责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着重点是党务。2、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职责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会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第3种观点: 政法委能管法院错案吗?? 可以,政法委是协调公、检、法办案的,可以对法院的错案进行监督。 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党委委政法委员会,它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 1、主要职责。政法委是党负责政法工作的委员会,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负责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着重点是党务。 2、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职责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会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司法厅与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第一,都是政法机关;第二,都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党委机关(省级层面即省政法委)统一领导;第三,都有专项津补贴,工资待遇普遍比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高出20-30%,其中,司法厅、检察院和法院每月有1200元的政法专项补贴,公安有警衔津贴和执勤加班补贴,每月大致也有小两千。除此之外,两院实行员额制管理,员额法官和检察官工资待遇又比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高出30%以上,几张收入加起来,员额法官或检察官每月总体收入最多可能要比其他单位的公务员高出差不多一倍。无论哪一个单位都称得上是公务员机关中权力大、收入高的强势部门,有机会进绝对不能错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级法院归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和监督,也由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3种观点: 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诉讼法是两审终审制。如果认为有错案的话,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了。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第3种观点: 派出所的上级单位为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如果对派出所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公安局投诉。如果派出所的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也可以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可以直接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提起。法律分析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是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如果对派出所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到公安局去投诉。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拓展延伸如何向相关部门投诉警察办案不公?如果您认为警察办案存在不公正行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向相关部门投诉。首先,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包括案件号、警察人员姓名等信息。其次,确定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通常是警察机关的内部事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然后,撰写一份详细的投诉信,清楚陈述您的指控和提供的证据。确保投诉信中包含您的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与您联系。最后,将投诉信寄送至指定部门,并保留副本作为备份。请注意,每个地区的投诉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您在投诉前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的指导。结语如遇派出所服务不满意,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处理结果不公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向所属分县局的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政府申请复议。3、向分县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警察不公,可采取以下步骤:收集证据、确定投诉部门、撰写详细投诉信、寄送至指定部门并保留副本。投诉程序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指导。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种观点: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4、采取审判监督程序来防止法官违法判案。
第2种观点: 一、法官违反程序办案怎么处理1、法官违反程序办案的处理如下:(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纪检或检察院等部门投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程序违法是指哪些情形如下:1、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2、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
第3种观点: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4、采取审判监督程序来防止法官违法判案。一、天津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就能免于处罚吗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