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夫妻离婚债务不是一定平分。如果该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一般不予分割,即不得平分,由债务人全额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该债务属于双方公债务的,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分割,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无效。人民法院判决平分的,按照判决执行。一、如何认定一笔借款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现实中不少人欲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以达到逃避清偿债务的违法目的,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严加防范,认真审查,凡有损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现实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资助方称其所负的债务经过了对方的同意,但对方否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否认一方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很可能会判其为共同债务,这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考虑的,因为一般来说,外人很难知晓他们之间是否对举债达成了一致意见,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一方父母出资,共同还贷款,离婚如何分割婚后,如果父母一方支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房子该归谁?双方对房屋权属没有约定的,由哪一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以夫妻或双方名义登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可确认为赠与或债务。婚后,房屋由父母购买,房产证由夫妻共同持有。只要有证据证明首付是父母出资的,属于借贷关系和夫妻共同债务。你平分债务。你平分房地产贷款,你平分房地产增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3种观点: 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生活和履行抚养义务等,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约定个人负担、逃避债务、擅自资助他人债务、个人经营活动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承担。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情况下为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拓展延伸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进行公平分配?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公平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确定债务分配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婚姻财产制度、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归属、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首先,如果夫妻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通常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然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在婚姻期间单独产生且与家庭生活无关,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应平分。此外,如果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另一方经济能力较强,可以考虑调整债务分配比例,以实现公平。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公平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合理公正的结果。结语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公平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在确定债务分配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婚姻财产制度、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归属、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债务的公平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合理公正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