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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的生效包括哪些

2025-01-10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如果想离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如果当事人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由法院认定文书无效。2、可以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以后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的,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离婚纠纷中,协议离婚不需要调解,诉讼离婚时才要调解,而且必须调解。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需要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和婚姻破裂的证据,流程包括收集证据、递交起诉状、调解、审理、判决执行。法律分析离婚纠纷中,协议离婚不需要调解,诉讼离婚时才要调解,而且必须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诉讼离婚应提供的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3、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二、诉讼离婚的流程如下:1、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2、写一份起诉状;3、携带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缴纳诉讼费用;5、等待法院通知开庭。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会调解,而且是必须调解,经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通过判决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诉讼离婚的流程包括收集证据、递交起诉状、调解、审理、判决执行。拓展延伸离婚案件中如何有效促成和解协议?在离婚案件中,要有效促成和解协议,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双方应该积极沟通,表达彼此的需求和关切,以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此外,律师的角色也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应该充当中立的调解者,协助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双方可以考虑参加调解或咨询服务,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建议。此外,双方还可以探讨各种解决方案,如分阶段解决问题、制定明确的协议条款等。通过积极的合作和灵活的思维,离婚案件中的和解协议可以得以有效促成。结语离婚纠纷中,调解是必要的一步,当调解无效时,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决。诉讼离婚需要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和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并积极沟通,寻求共同解决方案。律师在调解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协助双方讨论和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积极合作和灵活思维,离婚案件中的和解协议可以得以有效促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调解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不是法院发放的,是夫妻双方合意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2种观点: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1、写明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写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还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3、写明离婚的事实以及理由。同时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别人的利益。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离婚协议书即可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问题、支付方式及期限;3、共同财产的分割;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5、房子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种观点: 2002年1月,原告洪*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兰与被告陈*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霞、陈*丽(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2003年8月,陈*霞、陈*丽以父亲陈*荣拒不交付该套房屋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陈*霞、陈*丽二人所有。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霞、陈*丽二人可依洪*兰与陈*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兰与陈*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洪*兰与陈*荣另行诉讼解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既判力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确定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秩序的依法形成。首先,以判决形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作为后续交易行为的起点,增强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无须担心判决会轻易被改变而使交易行为失去基础或者中断。其次,有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使从事交易的人们越有可能按判决所示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确定,即不再轻易给反复的谈判或讨价还价留下余地,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秩序样式的重要特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法院离婚调解书可以作为双方已经离婚的证明,等同于民政局的离婚证。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素兰与被告陈衍荣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伟霞、陈伟丽(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2003年8月,陈伟霞、陈伟丽以父亲陈衍荣拒不交付该套房屋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陈伟霞、陈伟丽二人所有。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衍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解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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